欧盟向WTO提交针对中国“禁诉令”投诉的最终书面材料
磋商
-磋商请求:2022年2月22日
专家组会议记录
-小组请求:2022年12月27日
-专家组成立时间:2023年1月27日
-小组组成:2023年3月28日
-欧盟首次书面提交:2023年6月8日
-欧盟在听证会上的开场白:2023年10月31日
-欧盟听证会闭幕词:2023年11月1日
-欧盟对小组提问的答复:2023年11月20日
-欧盟第二次书面提交:2024年1月15日
2021年7月6日,欧盟向WTO提交一份书面请求,要求中国提供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四起案件的进一步信息,要求中国在八周内答复。
2021年9月7日,WTO公布了中国对这一问题的回复。
2022年2月18日,欧盟再次致函中国常驻WTO代表团,提出进一步磋商请求,除了上一次的议题外,新增加了有关中国在四起案件中作出“禁诉令”的裁决,以及日罚金的形式,认为严重损害了欧洲企业的利益。
针对这一问题,我们也进行了详细分析。并结合《金融时报》当天(2月18日)对此事件的报道,引用的欧盟官员的话认为,欧盟的投诉是因为中国侵权,并造成了数十亿欧元的损失,并提到这是中国设定智能手机技术许可费率的“权力争夺”的一部分。
两周之后,2022年3月4日,美国、日本、加拿大三国分别向WTO致函,对欧盟表示支持。
2022年12月7日,欧盟发布一份声明,首次向WTO提出就"高科技专利"相关问题成立一个专家组DS611。
2023年6月19日,欧盟公布向WTO专家组提交对中国“禁诉令”问题的第一份书面材料,更加全面、完整的陈述了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系统、执法环境等问题。
此后,在2023年10月底到11月,欧盟与中国又进行了一轮的问答。共计对事实问题、法律定性等四大问题的77个小问题与中国进行了答复。
直到本次欧盟提出最终(第二次)书面意见。
从目录来看,主要分成四个部分:一是回顾中国的禁诉令措施;二是按照TRIPS协议具体条款指出中国存在违反的情况;三是提出中国违反加入WTO议定书的事实;四是结论。
1. 中国在SEP诉讼中的禁诉令政策,无论是作为一般的和预期的规范,还是作为正在进行的行为,都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1.1条第一句以及第28.1条下的义务;
2. 上述五项司法裁决在SEP争议中发布禁诉令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1.1条第一句以及第28.1条项下的义务;
3. 中国在SEP诉讼中的禁诉令政策,无论是作为一般的和预期的规范,还是作为正在进行的行为,都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1.1条第一句以及第28.2条下的义务;
4. 上述五项司法裁决在SEP争议中发布禁诉令的措施不符合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1.1条第一句以及第28.2条规定的中国义务;
5. 中国在SEP诉讼中的禁诉令政策,无论是作为一般的和预期的规范,还是作为正在进行的行为,都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41.1条第一句中的义务;
6. 上述五项司法判决在SEP争议中发布了禁诉令,这些措施不符合中国根据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41.1条第一句承担的义务;
7. 中国在SEP诉讼中的禁诉令政策,无论是作为一般的和预期的规范,还是作为正在进行的行为,都是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1.1条第一句以及第44.1条第一句下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;
8. 上述五项司法裁决在SEP争议中发布禁诉令的措施不符合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1.1条第一句以及第44.1条第一句规定的中国义务;
9. 不公布与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主题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裁决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63.1条下的义务;
10. 中国未提供欧盟书面要求的信息,也未允许欧盟查阅与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主题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具体最终司法裁决,这不符合中国在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第63.3条下的义务。
11. 中国实施和管理其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法律框架的方式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》第 2(A)(2)条规定的义务。